入职不签这份文件,公司赔了好几万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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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HR,你最怕的不是招不到人,而是招进来的人,试用期不合格却开不掉。 一个让HR“社死”的真实场景 小裴入职某公司高管,试用期被公司辞退,不服,告到法院。 法官问HR:“他哪里不符合录用条件?” HR翻遍档案,拿不出一份员工签字确认过的录用条件文件。 法官又问:“那你们用什么标准考核他的?” HR说:“入职时口头说过的,岗位职责里也有……” 法官打断:“证据呢?” 结局:公司被判违法解除,赔了五位数。 HR被老板叫去办公室的时候,连辩解的话都说不出来。 法律只认三个字:白纸黑字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,是HR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唯一可以不用赔钱的依据: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 注意两个关键词:“被证明” 和 “录用条件”。 这两个词意味着: ✅ 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(量化、可验证) ✅ 员工签字确认过(证明他知情) 录用条件确认书,就是为了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。 这些常见操作,全是HR致命坑点 合规录用条件模板,直接套用落地 尾加一句确认语: “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录用条件。” 员工手写 + 签名 + 日期,证据力最强。 四不原则 ❌ 不写虚词(“胜任岗位”这种废话别写) ❌ 不只在招聘广告里写(没签字=没看见) ❌ 不与考核标准矛盾(前后不一就是递刀) ❌ 不拖到试用期结束(过了再签,法院不认) 阅读原文:原文链接 该文章在 2026/9/15 11:39:59 编辑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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